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办法(草案)
自公布之日起至4月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是指利用道路、广场、绿地、隧道、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场地或者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设备和公益广告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解决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备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备,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城市灯光照明专项规划、市容市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备,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
㈢户外广告设备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备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还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利用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及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方式,实施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的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做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有效期相一致,但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备临时设置许可证》:
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备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审查时,可以就有关专业问题通过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三十日。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户外广告设备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五日前报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三十日。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户外广告设备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备的,应当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出让。按照招标、拍卖等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的决定。
公共资源公开出让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的意见。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户外广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备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备施工,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备竣工后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备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该依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光污染。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备上公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备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户外广告设备,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备,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和局地暴雨、大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期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并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人未依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备的,由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备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备未依规定备案的,由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组织验收合格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公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或者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不准确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人未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户外广告设备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人未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吊销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
依法被吊销《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的,设置人三年内不可以申请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监督问责,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利用布幅、移动灯箱、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法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利用机动车、轮船等移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㈠大型户外广告设备,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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