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处理办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政策法规】
第十六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对设置人提交的请求资料来检查。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当场一次性奉告设置人以及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设置人自告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弥补的,视同撤回请求。
请求资料完全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对契合设置要求的,颁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暂时)》;对不契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奉告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使用工地围墙制作公益广告免予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该建造工程处理单位依照专项规划、设置标准的要求做设置和处理。
使用工地围墙制作大型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请求处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阅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人不得提交虚伪资料骗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暂时)》,不得涂抹、租借、出借、倒卖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暂时)》。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暂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人,户外广告设置的方位、方式、标准、期限等事项。
户外广告设置人称号改变的,设置人应当自称号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部分处理改变手续;逾期未处理的,由原发证部分予以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