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锈”而不实!武平及时拆除枫亭路2处破损隐患广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改善城市环境,6月23日,县城管局联合公安局(含交警)29名工作人员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行动,本次行动
现场1:拆除枫亭路中国太平洋保险楼顶大型立式广告牌1处,面积约300㎡。
同日,城管局联合公安交警协助鼓楼小学整治流动摊及僵尸车,合力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卫生与交通的良好秩序。
为有效提升我县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的知晓率和普及率,小编继续为大家推发《武平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期内容。
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违反户外广告的行为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函告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需拆除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四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四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完毕后,设置人应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验收资料,并由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现场核实,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审批事项的,方可使用;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审批事项的,依法处置。
标牌标识设置完毕后,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现场核实,不符合标牌标识设置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的,依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七条建立户外广告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拒不履行整改拆除、发布公益广告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