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治理:在商场中被广告牌绊倒摔伤究竟是谁之过?
这一集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的80后法官白云处理了一起向涉事场所主张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
案件起因是67岁的龚女士在写字楼用餐完毕出电梯后,不慎被拐角处广告牌绊倒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半年后,仍未完全恢复的龚女士将涉事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放置广告牌的餐饮企业诉至人民法院。
龚女士要求两被告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000元。但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餐饮企业则只愿意支付1000元慰问金。
由于龚女士提供的四段视频,都未拍到她摔伤的具体经过。白云和同事在审查完原告证据后决定去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还原龚女士摔伤时的现场情形,也便于综合判定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
在询问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几家商家时,白云了解到,这些店铺的摄像头大多异常使用。商家们的摄像头“不灵光”了,大厦的物业管理部门的摄像头能拍摄到一些“突破口”吗?可惜,物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爱莫能助。
涉案场所的监控视频都无法看到具体摔伤的经过,涉事的广告牌也早已被拆除。白云在离开写字楼前决定对事发地的有关数据进行测量,并通过询问掌握涉事广告牌的尺寸。
在白云完成现场调查后的一周,龚女士摔伤一案开庭。庭审过程中,餐饮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均表明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餐饮公司认为在店铺门口放置的广告牌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一种原因是放置的两年间从未有人因该广告牌绊倒受伤,另一方面是因为广告牌底座与地面颜色存在一定区分度。综上,餐饮公司认为龚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摔伤的原因是在行走过程中未起到观察注意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也表示龚女士摔伤一事与他们无关。除了与餐饮公司一致认为的,是龚女士自身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除此之外,物业管理公司还进一步提出,餐饮公司在事故发生地摆放广告牌并未经过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对龚女士提出“连环疑问”,是否摔伤是因为龚女士曾经动过腰椎手术,容易跌倒?为何龚女士在左拐弯时摔伤,却是右脚骨折?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提问,龚女士表示手术是在2018年做的,到事发时已经绝对没影响,另外自己为何会摔伤右脚是因为,在转弯时自己的左脚当时顺利跨过,但是右脚却被广告牌绊倒。
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诉求,调解不成。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龚女士在路过转角处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被告餐饮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36000余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其中20%,即7000余元的补充责任。